青海省计量检定测试所关于贯彻落实停征强制检定收费决定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青财综字〔2017〕419号)以及《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质检财函〔2017〕140号文件的通知》(青质监财〔2017〕31号)的要求,青海省计量检定测试所(以下简称"我所")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将停征计量收费(强制检定收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和停征范围
自2017年4月1日起,我所停征强制检定收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二、执行时间以前的业务办理
2017年4月1日前已经办理的强制检定业务及送检顾客尚未缴费的,应按规定足额征收,我所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强检工作具体办理流程
1、我所受理强制检定服务的对象范围包括:计量授权机构,部门、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使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
2、在强制检定服务范围内的单位,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送检前或送检时,应提交强检计量器具信息,并提供有效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或最高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我所审核确认后,办理送检手续。
3、对于经审核确认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我所将按非强制检定业务受理。
4、顾客应对送检仪器信息进行核对,确保送检仪器中除经审核确认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以外的其他仪器均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并签字确认。
5、按规定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的,我所不收取检定费;对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的,我所按规定收取费用。
6、其他相关事宜均以国家和省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为准。
青海省计量检定测试所
2017年4月1日